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上海民远职业技术学院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立德树人,环境育人”以及学校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等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在我院内各部门、食堂、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个人在教学活动中、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教学活动、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所有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区域内的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由“垃圾分类领导小组”主导、各部门参与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为组长,后勤保卫处处长为副组长,组员为各部门负责人、宿管员、食堂负责人。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特别是主管食堂、物业、教学、学生工作等管理部门,应当把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中,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由后勤保卫处牵头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各部门、食堂、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个人在“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及主管部门指导下,配合、组织和参与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学生管理部门应充分组织和发挥学生辅导员、宿管的作用,指导、监督和管理学生宿舍所有学生将宿舍产生的垃圾按垃圾分类处理要求带到指定投放站投放。

教学管理部门在教学活动、实验实训活动中产生的的垃圾,应敦促相关老师和学生即时并按垃圾分类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投放,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按照国家、政府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处置。清洁人员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复核、收集和清运工作。

第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广播、刊物、户外广告、电子显示频、公众微信平台等宣传媒介增强各部门、食堂、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个人的分类意识,培养分类习惯。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监督和鼓励本部门、食堂、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个人在教学、生产、生活中减少垃圾的产生。

第十条  行政办公人员、食堂、学生宿舍、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校垃圾分类的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并将所产生的垃圾按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投放地点。

第十一条  对学校食堂应限制和减少塑料袋、一次性快餐盒的使用。

第十二条  对保洁、绿化维护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各类垃圾应当按《垃圾分类指引》进行处理,其中清扫的落叶、修剪的草皮和树叶,可实施堆沤肥处理,在源头减量的同时加强循环利用。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学院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泡沫、金属、玻璃、木料和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旧充电电池、废旧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有毒有害实验实训用品等(危险品除外);

  ()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食堂、家庭餐饮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食堂、家庭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产生的花草、落叶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十四条  各部门、食堂、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垃圾投放到学院内各垃圾投放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更不得将垃圾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在宿舍门口、楼道等其他任何地方。

  投放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学院内各投放点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个体回收人员;

  ()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学院内各投放站点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使用“白色垃圾袋”装好投放至学院内各投放点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学院内各投放点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各部门、食堂、教职员工、学生以及个人可以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其部门主管领导其进行劝导。   第十六条  垃圾投放点或收集容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有挡雨功能,做到无暴露,日产日清,并不得焚烧,保持投放点或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整洁;

  ()垃圾桶()应当带盖密闭,选用不易被盗的材料制作,并配套专用运输车辆;

  ()定期清洁,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第十七条  分类投放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并以收集容器“不得溢满”为标准。

  不得在教学区、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垃圾。

第四章  分类运输

  第十八条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当分类运输至学院内三级收集中转站,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十九条 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专用并尽量保持全密闭,或保持盛装垃圾容器的密闭,以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11日起施行。

                                   

20211220